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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哄抬价格
发布时间:2008-4-14 21:57:00 来源:中国化工网 浏览次数
  核心提示:目前部分地区出现了电煤库存急剧下降、煤炭和电力供应趋紧的紧急情况。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国家发改委日前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类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得乘煤炭供应趋紧之际,哄抬价格和乱涨价,否则,要依法予以打击。

  目前部分地区出现了电煤库存急剧下降、煤炭和电力供应趋紧的紧急情况。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国家发改委日前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类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得乘煤炭供应趋紧之际,哄抬价格和乱涨价,否则,要依法予以打击。

  通知说,在当前煤炭和电力需求高峰阶段,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迎峰度冬有序用电方案。

  电力供应紧张地区要按照有保有限的原则,合理引导避峰、错峰,着力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和落后生产能力的电力需求,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医院、学校、金融机构、交通枢纽、农业生产、优势产业等涉及公众利益和重大安全的单位用电需求,确保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通知指出,产煤省(区、市)要督促煤炭企业依法搞好生产经营,规范市场行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严格执行《合同法》,按照合同确定的数量、质量、价格和时间保证供应。

  通知要求,产煤省(区、市)要强化全国一盘棋思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把保证省内外供应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当前要重点做好省外电煤供应保障工作,一律不得分割市场、限制煤炭出省,不得在煤炭价格之外非法征收各种费用。

(本文来源:中国化工网 作者:中国化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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