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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版权是收费的前提
发布时间:2008-4-15 1:31:3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网 浏览次数
  核心提示:截至2007年底,卡拉OK版权收费已在全国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启动,目前,已有部分卡拉OK企业与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版权许可使用合同。

  截至2007年底,卡拉OK版权收费已在全国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启动,目前,已有部分卡拉OK企业与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版权许可使用合同。此举被认为是音像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卡拉OK版权收费开展一段时间以来,在行业内和社会上引起一系列争议和讨论。

  面对版权收费,一些企业认为“这种收费不是国家硬性规定,也缺乏职能部门直接参与”,于是对收费持观望态度;也有企业认为收费定价偏高,存在诸多不合理而加以抵制。这样的态势,既反映出企业希望收费最低的经济要求,也反映出一些企业对收费的质疑。

  从非法使用到合法交费,对企业来讲,是一个成本明显增加的过程,一些企业自然不愿主动承担。免费使用音乐作品的现实既然曾经长期存在过,也就有人希望继续存在下去。如今,使用别人的劳动成果得付钱,一些企业自然感到意外和不习惯了。于是,合理的、不合理的争议接踵而至。但是,我们不希望看到,在争议之后照样会出现“音乐照用不误,版费一分不付”的结果。

  音乐作品是劳动成果,使用别人的劳动成果用于商业用途,应付出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卡拉OK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国家有关部门制定KTV版权收费标准,也正是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当然,保护的细节,收费的细节,这些问题是需要双方坐下来讨论的。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要做的就是促进双方达成对等的商业关系,从商业的角度出发来讨论具体收费标准。但是,在商业性讨论之前,双方还须明确一个前提:在讨论费用之前,明确版权问题是第一位的。此节只有是与非,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使用他人创作的音乐作品用于商业用途,必须付出相应的费用。

  因此,关于收费问题的讨论须交由音乐版权拥有者同使用者共同协商,并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做的,就是进行监管和协调工作,督促越来越多的音乐使用方,在经营中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

(本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网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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