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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办法(试行)》出台
发布时间:2008-4-14 14:33:07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核心提示:3月27日,由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制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颁布试行。

  3月27日,由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制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颁布试行。

  《办法》对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能、开展援助的范围与形式、专项援助的申请和审查、援助实施的原则与程序、有关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中心将提供一般咨询与专项援助两种形式的服务,其中一般咨询服务面向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来沪投资和进行转移技术的外国机构,一般咨询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解答知识产权问题,为当事人推荐相关知识产权代理、评估、诉讼、司法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保护知识产权职能部门、执法体系、维权程序等信息服务;专项援助服务主要面对上海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其在遭遇涉外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开展相关维权或应对活动时,需要合理方案或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专项援助。援助中心对有合理方案需求的援助对象,主要采取组织专家“会诊”提出合理方案的方式开展援助;对有经济困难的援助对象,援助中心将以垫付中介服务费的形式开展援助。

  《办法》明确,上海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须以书面形式向援助中心申请专项援助,申请材料受理地点为援助中心与上海知识产权园,需要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纠纷案件相关材料、企业经营状况证明等;对符合专项援助条件的援助申请单位(组织),援助中心将与其签订《知识产权援助项目书》,明确援助的事项、形式以及双方的义务等;对有合理方案需求的援助对象,援助中心将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知识产权代理、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召开相关案件分析论证会,提供具体的维权或应对方案;对有经济困难的援助对象,援助中心将向其协作网络内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出联系单,委派其提供专业援助服务,并垫付全部或部分的中介服务费用,援助对象通过援助机制获得一定经济收益或经济困难状况得到缓解后,应将援助中心垫付的费用返还。

(本文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作者:史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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