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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3日,为期10天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大会落下帷幕。大会回顾了过去一年的各项活动,并讨论了今后的工作计划。尼日利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Martin I. Uhomoibhi大使担任本届大会主席, WIPO 184个成员国均派代表出席。此次WIPO成员国大会主要审议了下述议题:
一、《2006年计划执行报告》
大会通过了WIPO 《2006年计划执行报告》,并对该组织在多项活动中取得的进展,尤其是WIPO发展议程有关提案临时委员会(PCDA)所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满意。大会对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IGC)政府间委员会的工作表示赞赏,呼吁延长其任期并敦促加快该领域的工作进程。WIPO对发展中国家及经济转型期国家在构建知识产权能力方面给予的广泛的技术和法律支持受到成员国的盛赞,并敦促该组织继续加强在该领域的活动。此外,代表们还就执法顾问委员会(ACE)的重要地位、以及推进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工作进程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二、《WIPO人力和财政资源逐岗位评估总结报告》
大会审议了《WIPO人力和财政资源逐岗位评估总结报告》(下简称《报告》),以及秘书处对《报告》的评论和审计委员会对《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报告》受到成员国的广泛欢迎,认为其向WIPO各利益攸关方提供了有益的信息,利于改进WIPO内部管理和行政领域的关键因素,如人力资源政策和绩效管理。审计委员会所提出的交由秘书处制定执行计划和路线图的建议受到了大会的支持。一些成员国认为,尽管《报告》有助于WIPO改进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一些重要工作,但仍须适当地考虑和关注该组织的多边本质,以及向私人部门和成员国提供服务的复杂任务。成员国一致认定,交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制定综合性《组织改进计划》落实《报告》的各项建议及由秘书处筹备和执笔的相关路线图,并提交成员国审议批准。
三、《专利合作条约》(PCT)
PCT大会通过了旨在完善国际专利申请制度而制定的新特点和灵活性。PCT是一项推进专利获取程序的国际条约,目前有138个缔约国。
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及印度专利局目前被指定为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具有上述资格的专利机构由此增至15个。上述机构主要负责出具国际检索报告和PCT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与会代表对巴西和印度两局在按所需标准发展其相关制度方面取得的成就表示赞赏。目前,已被指定为国际检索和国际初审单位的13个专利机构,即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中国、芬兰、日本、韩国、俄罗斯、西班牙、瑞典和美国国家局以及欧洲专利局和北欧专利局的授权期延长10年。
大会批准建立可选择的附加国际检索系统,以帮助申请人能够在早期以其他语言检索到额外的相关现有技术,亦可让申请人在早期对现有技术有更全面的了解,进而使PCT成为企业在业务决策方面更为有用的制度。可选择的附加国际检索系统的相关实施细则将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其补充性检索服务只有在至少一个国际检索单位提供时才可使用。国际检索单位将自行决定是否提供以及根据何种条件提供上述附加服务。
随着韩语和葡萄牙语被纳入国际申请公布语言(其他业已确定的PCT申请公布语言为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和西班牙语),PCT制度的可利用性进一步得到提升。藉此,用韩语和葡萄牙语提交专利的申请人将无须为国际阶段申请受理而提交译文。此规定适用于国际申请日为2009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
成员国同意授权PCT受理局延长申请人请求恢复优先权的付费期限;阐明仅有在WIPO为国际公开进行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收到明确的撤回通知,方可有效阻止国际公开;允许国际检索单位在进行国际检索时,应申请人的请求不仅考虑该检索单位当前的检索结果,亦参考其它国际检索单位或国家局进行的在先检索结果。上述修正将于2008年7月1日生效,适用于生效当日及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此外,PCT大会还提及了《国际单位质量管理系统》报告。
成员国亦进一步要求WIPO就界定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资格标准展开研究,PCT费用削减将使上述国家申请人从中受益;但大会并未就现阶段全面施行PCT费用削减的提案达成一致。
四、计划和预算
计划和预算委员会(PBC)曾于2007年9月召开会议,并谏请大会对修订后的2006-07两年期预算及2008-09两年期预算提案予以通过,并制定了若干规定。尽管受到PBC的推荐,成员国未能就通过计划和预算文件达成共识。一些代表团认为,在未就大会议程的某些事项进行深入探讨的情况下,无法通过上述计划;另一些代表团则不予认可,并赞同在不与其它事项挂钩的情况下立即批准上述计划和预算。尽管在最后的投票表决中,赞同方以64比44票占据优势,但未能达到WIPO重要议案通过所须的三分之二(即72票)的票数,因此计划和预算案在此届大会上未获通过。根据《WIPO公约》第11条(4)款(e)项,若新的预算未能在新财年开始前得以通过,依照财政条例,应按上年度的预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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