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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内阁会议确定《专利法》等一系列法律修改草案
发布时间:2008-4-14 14:36:07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网 浏览次数
  核心提示:2008年2月1日,日本内阁会议确定了《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改草案。此次修改主要涉及通常实施权1登记制度、复审请求期限、电子优先权文本交换的对象国、专利和商标的相关费用、银行转账缴费制度五个方面。

  2008年2月1日,日本内阁会议确定了《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改草案。此次修改主要涉及通常实施权1登记制度、复审请求期限、电子优先权文本交换的对象国、专利和商标的相关费用、银行转账缴费制度五个方面。具体法律修改情况如下。

  1、有关通常实施权登记制度的修改

  随着知识产权交易的多样化和跨国企业并购活动的日趋活跃,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不断增高。同时,以企业研发的“选择与集中战略”和专利池等新型交易为背景,专利许可日益增多。日本政府为了保证在专利权等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也能够基于以前的许可继续开展业务,对通常实施权等的登记制度进行了修改。此项修改主要包括创设专利申请阶段的许可登记制、促进现行通常实施权登记制度的活用2个方面。

  对于专利申请到专利授权期间的许可,现行《专利法》没有设定登记制度。此次修改在申请阶段预先设定了临时通常实施权和临时专用实施权,该权利在专利成立之后就会成为通常实施权和专用实施权。此外,对临时通常实施权创设了许可登记制度,在登记后被许可人可以对抗第三人。例如,在获得专利权的权利发生转让时,被许可人可以对抗受让人;在获得专利权的权利人破产时,被许可人可以不解除许可合同。

  根据现行《专利法》和《实用新型法》的规定,作为许可对象的专利号、许可人姓名、被许可人姓名、通常实施权的范围、对价额及支付方法等通常实施权的登记事项应对一般公众公开。但是,近年来许可内容保密的需求日益增高,为了保护被许可人,此次修改完善了专利权和实用新型权的通常实施权登记制度,将被许可人姓名、通常实施权的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公开限定为一定的利害关系人2。此外,还将对价额及支付方法排除在登记事项之外。由于专用实施权是在设定范围内具有独占排他性的权利,其设定对第三人的影响较大,因此对其登记事项的公开未作修改。

  2、有关复审请求期限的修改

  随着日本专利局(JPO)专利审查速度的加快,驳回量及复审请求量也呈现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JPO审判部(相当于我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采取了利用复审调查员、充分利用前置审查、统一审查和复审的标准等一系列措施,以求在保证质量的同时加快审理。

  另一方面,很多用户反映现行复审请求期限存在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复审请求期限以及日本国内行政复议请求期限较短的问题。从保护用户的观点出发,此次修改将专利的复审请求期限由现行的“30天以内”延长至“3个月以内”,让请求人能够在充分考虑修改内容的基础上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权利要求的修改期限由现行的“提出复审请求30天以内”限定为“与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以保证监视该申请的第三人不必承担过多的监视负担。

  另外,外观设计制度和商标制度中针对驳回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请求以及针对驳回补正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请求3,请求期限也由现行的“30天以内”延长至“3个月以内”。

  3、扩大优先权文本电子交换的对象国

  JPO已经在日美欧韩之间实现了两局间的优先权文本电子交换。2007年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优先权文件数字查询服务扩大到世界范围,各国专利局通过与WIPO建立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的网络,就能够以WIPO为中介,实现与世界各国专利局的优先权文件交换。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在提高行政处理效率的同时,进一步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优先权文本的电子交换,对《专利法》和《实用新型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扩大了优先权文本电子交换的对象国。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JPO只能接受第一申请国(即优先权文件发行国)的电子数据。如果该第一申请国没有将优先权文件电子化,即使第二申请国根据申请人书面提交的优先权文件制作了电子数据,JPO也无法从第二申请国接受该电子数据。此次修改后,JPO不仅可以接受第一申请国以外的国家的电子数据,在其他国家也没有电子数据的情况下,还可以接受WIPO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制作的电子化数据。

  4、下调专利和商标相关费用

  JPO根据现行费用体系进行了预测,认为由于专利实审请求数量超过预测,会增加专利收入,同时由于引进新系统,自动化经费削减,会减少特许厅的支出,因此可以下调专利和商标相关费用,以减小中小企业的负担。

  对于专利,此次修改下调了年费,特别重点下调了第10年以后的年费,下调幅度平均达到12%。在新费用体系下,专利权维持10年所需交纳的费用由48万日元降至45万日元,维持20年所需交纳的费用由95万日元降至78万日元。对于商标,此次修改下调了注册费和续展费,特别重点下调了续展费,下调幅度平均达到43%。在新费用体系下,商标权维持10年所需交纳的费用由13万日元降至7万日元。此外,还将通过政令下调专利申请费和商标申请费。

  5、导入银行转帐缴费制度

  目前,日本专利和实用新型的电子申请率已经达到97%,但由于国库资金的电子结算设施尚不完备,缴费件数中的99.7%是以专利印花方式缴纳的,用户对简化缴费手续的需求增强,其中要求以银行自动转账作为结算方式的用户非常多。随着JPO、财务省、日本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实现了事务处理的电子化,特许厅已经可以代替申请人向金融机构发出手续费转账的指令,因此申请人可以24小时随时在线申请并缴纳手续费。

  为此,对《有关工业所有权相关手续特例的法律》进行了修改,导入了银行转账缴费制度,并完善了相关手续规定。JPO计划于2009年1月开始实施该项制度。(闻雷)

  注:1.《日本专利法》规定了专用实施权和通常实施权两种实施权。专用实施权人可以在专利法规定或设定行为规定的范围内,专有实施该发明专利的权利,即使是专利权人,在其专有的范围内也不能实施该发明专利。而通常实施权人不具有专有实施该发明专利的权利,专利权人可以重复许诺通常实施权。

  2.根据日本政令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对象专利权或专用实施权的取得者、质权人、扣押债权人、假扣押债权人及这些人的财产管理处分人、破产财产管理人等。

  3.在外观设计制度中对图面的补正,或者在商标制度中对指定商品或服务以及商标等的补正,在审查员认为违法,做出驳回其补正的决定时,可以提出复审请求。另外,与专利制度不同,在外观设计制度和商标制度中,申请处于审查或复审的阶段均可补正。

(本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网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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