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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规定食品营养标签应突显商标标识
发布时间:2008-4-14 21:58:3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网 浏览次数
  核心提示:近日,卫生部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简称《规范》)。《规范》对食品营养标签的字体和颜色作出规定,但营养声称的字体不得大于产品的一般名称和商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管理规定。

  近日,卫生部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简称《规范》)。《规范》对食品营养标签的字体和颜色作出规定,但营养声称的字体不得大于产品的一般名称和商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管理规定。《规范》将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规范》指出,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营养标签的标示应当真实、客观,不得虚假,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规范》规定,食品营养标签的字体和颜色要求清晰,但营养声称的字体不得大于产品的一般名称和商标。

  食品企业应当对营养标签的真实性负责,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营养标签的制作和审核。食品出厂前应当对标签标示内容进行核查,合格后方可出厂。由于虚假或者错误的营养标签对消费者产生误导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网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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